[]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0]32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10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4-5-14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5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防止纳税人侵蚀税基,逃避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办法》时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件:
  1、白酒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略)
  2、白酒零售价格采集表(略)
  3、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略)

  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计税价格的白酒范围。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白酒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
  第三条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市场零售价格/(1+35%)。
  第四条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的一般标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成本。
  白酒生产成本是指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的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白酒市场零售价格(以下简称零售价)为商业零售单位或批零兼营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销售的瓶装白酒加权平均零售价(不含增值税)。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娱乐等高消费场所。
  第六条 白酒的计量单位按照白酒的不同包装规格折算为"瓶(袋)",散装白酒的计量单位折算为"公斤"。
  第七条 白酒零售价的采集。
  (一)白酒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酒类生产企业生的的所有牌号、规格或品种白酒在当地或外地零售价的采集。
  (二)每一负责零售价格采集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都必须选择3个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的采集点。并将采集的零售价分牌号、规格或品种逐一计算出每一牌号、规格或品种的加权平均零售价。
  第八条 白酒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除负责采集白酒零售价外,还需要采集白酒的出厂价格(酒类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的价格)。
  第九条 资料的报送。
  (一)白酒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填报《白酒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白酒零售价格采集表》于次年2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二)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将汇总填报的《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申报表》及核价请示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每年4月底以前正式下达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并抄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新牌号白酒(不含旧牌号新规格、新品种)试销当年,省国家税务局暂不核定计税价格,由当地国税机关按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征税。旧牌号新规格或新品种白酒的计税价格,在试销6个月后按程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在试销当年不足6个月的,其计税价格在下一度按正常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年初已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了计税价格,在核价当年计税价格又需要调整的白酒,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并报送省国家税务局核准。
  (一)单一牌号、规格白酒零售价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
  (二)零售价下降20%以上。
  第十二条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审批。
  (一)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薯类白酒及其它白酒的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第十三条 凡经省国家税务局核批了计税价格的白酒,在新的核价通知下达之前,暂按原已核批的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执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11月10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5-14
实施时间:2014-5-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台州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2012/3/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卷烟计税价格审核管理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3] 2003/9/25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 2020/9/10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0/5/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 宁国税发[2006] 2006/1/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衢州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 衢地税发[2012] 2012/8/1
辽宁省国家税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辽国税二[2000] 2000/4/1
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 国税函[2008]86 2008/10/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 鄂国税函[2006] 2006/2/13
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 国税函[2008]31 2008/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