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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0]25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28
实施时间: 2000-7-28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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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江西省国税系统填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一、“填开发票”是指由国税机关直接向临时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发票。
  “填开发票”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刷。
  二、开具对策及范围
  (一)仅限于本辖区内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辖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可申请填开。
  (三)本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税机关申请使用。
  三、填开要求
  (一)单位和个人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必须提供发生经营业务的有关合同、证明或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填开发票时必须严格按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严禁跳号填开,严禁单联填开。
  (三)发票联内的“税务机关(章)”栏目,必须加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格式的“**县(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所)填开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开具项目若属应税项目,必须按规定及时征收税款,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税额及其税票号码。
  四、领用、缴销及保管
  (一)“填开发票”仅限发放到国税机关征收分局(所),由征收分局(所)指定专人填开。严禁向国税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售。
  (二)发票管理部门在发放“填开发票”时,应坚持“限量发放,以旧换新”制度。
  (三)征收分局(所)在领购时,应做到专人领购,专人开票,专人保管。
  (四)缴销“填开发票”时,应实行“二审”制度方能缴销。即征收分局(所)对开票人员填开的“填开发票”情况进行初审,确定无问题后签署“同意缴销”意见,上缴上级发票管理部门,上级发票管理部门进行复审,无问题后方可核销。
  (五)“填开发票”存根联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存期五年。保存期满后,由发票管理部门报县(市)国家税务局领导批准,会同监审部门予以销毁。
  (六)各县(市)国税机关必须按“填开发票”上所规定填写的内容,每月按发票顺序号登记到《“填开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上。《“填开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式样,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基层征收分局(所)负责保管,保管期为五年。
  (七)县(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发票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对其“填开发票”使用情况检查一次。主要检查有无漏征税情况、有无漏登记簿而逃避纳税情况、发票备注中是否注明税款及其税票号码情况。
  五、违规处理
  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填开发票”、登记《“填开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县(市)国家税务局填开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7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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