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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式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0]18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8
实施时间: 2000-10-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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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式样检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属应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开具《外经证》,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未持有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外经证》,到外县(市)从事货物销售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一律按6%(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税。其在经营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有关《外经证》管理的其他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经证》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逐级发放,纳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新的《外经证》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二联《外经证》同时作废,并由征收分局(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集中清理后上缴县级局,由县级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全局停用的《外经证》集中清理、清查,字别、号码、数量与票证账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毁清单,报县级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县级局纪检监察部门复验并监督销毁。停用的《外经证》的清理、销毁工作,各地务必于今年12月中旬前完成,并将销毁清单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市国税局的销毁清单随同税收票证年报表一同报送省局计财处。
  五、省局将对《基层税收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增加《外经证》管理模块,将《外经证》的开具、使用、缴销及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税收管理系统》实施监控。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式样(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0年9月8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式样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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