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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1]19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30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10-5-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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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业经全省税收政策研讨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有《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7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
  (一)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二)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五)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立相关明细帐,具备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能力;
  (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第五条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且总机构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不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四)个人。
  第七条 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当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须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表),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七)有关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八)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九)经营场地资料,如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单据等;
  (十)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应同时提供总机构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文书(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等),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十一)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
  (一)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资料后5日内,必须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着重查看企业会计核算、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等有关事项,调查完毕应及时写调查报告、提出审批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
  (二)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调查报告后,10日内进行复审,写出审查报告并提出复审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并在15日内审批完毕。
   (三)对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的凭证;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上加盖"不予以认定"专用章。
  第十条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暂认定期内,企业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经县级国税局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必须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在认定后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提请县级国税局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库存结余的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两卡")等全部收回作废,并在30日内对该企业应纳税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度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内容为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纳税表现等。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对象,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除外。
  (二)从事工业生产,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三)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财务核算方法任何一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四)有偷、骗、抗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经国税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办理年审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查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年审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上年度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五)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年审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一)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年审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除在审核栏中据实注明各种涉税数据外,还应在年审表中“征收部门意见”栏注明该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各类明细帐、能否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二)稽查部门、发票所应在年审表中"税款查补情况"、"专用发票管理情况"栏分别签署意见并及时传递至县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对商贸企业应注明其月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限额)后,报县级国税局集体研究审批。
  第八条 对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第九条 凡年审不合格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县级国税局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库存结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两卡")等全部收缴作废,并在30日内对该企业应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算。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年审手续。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一条 县级国税局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县级国税局应于当年5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见附表2)上报设区市国税局,设区市国税局汇总后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2001年7月30日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10]157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05-14
实施时间: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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