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5]9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
实施时间: 2005-6-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赣再就发[2003]1号),为促进我省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进一步落实,现就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经省或设区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下发的《再就业基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必备资格条件之一,即凡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必须提供省、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证明》后方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取得《证明》的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从事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范围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它被认定为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工业性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审核办法》(赣地税发[2003]10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到实处。
  二○○五年六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地税发[2009]99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6-4
实施时间: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宁地税发[2003] 2003/12/3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青劳社厅发[200 2006/4/19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企业吸纳下 赣财社[2006]81 2006/8/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 皖地税[2003]19 2003/12/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 青地税发[2003] 2003/12/19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县属以上集体 湘劳社政字[200 2006/6/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地税企[2000] 2000/4/13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内地税发[2003] 2003/9/1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 苏财税[2006]14 2006/3/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京国税发[2003] 2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