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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价图书是否作进税转出处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内国税流字[1999]7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0
实施时间: 1999-10-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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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图书降价是否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的请示》 (内新书计字[1999]81号)收悉,对所反映和请示的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对各级新华书店经营的图书,因市场需求变化,调低库存图书价格,而打折销售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降价销售的图书所形成的损失其进项税不应作转出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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