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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19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5
实施时间: 2006-4-1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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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货物运输业税收若干问题解答(之一)

  一、认定标准问题
  (一)问:对因企业转制、购入车船发票遗失、抵债车船以及购买零件自装或委托加工车船等原因不能提供购买车船发票的纳税人,其拥有的车船,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时,是否可以作为自备车船处理?
  答:凡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经地税部门确认,可以作为自备车船处理。
  (二)问:对个人独资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注册的车船,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时,是否可以作为自备车船处理?
  答:如确属参与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船,暂可以作为自备车辆处理。
  (三)问:对转制后的乡镇企业或在自有农民房开办的运输单位,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也无租赁合同的,在办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时,是否可以作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处理?
  答:凡能提供相关证明的,经地税部门确认,可以作为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处理。
  (四)问:代开票纳税人在若干时期后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答:只要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五)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证书是否可以套印或盖印地税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所)的印章?
  答:应套印或盖印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的印章。
  (六)问:原已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财务制度健全的大中型厂矿企业中的非独立核算运输队,如何认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答:应按规定的标准认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七)问:原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2003年11月1日以后经工商部门同意,其营业执照上的项目作了变更,新增了“货物运输”业务,且领取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他条件也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答: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税收政策问题
  (一)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展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从营业额中扣除征税的运费应包括哪些项目?
  答:可从营业额中扣除征税的运费暂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的运输费、装卸费、换装费。
  (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的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办法出台后,对自开票纳税人,此条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仍继续执行。
  (三)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代开票单位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等其他税费是否在开票时要即时征收?
  答:是否在开票时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水利基金等其他税费,由各地自行确定。如仍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原则上应允许扣除开票时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函[2010]103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15
实施时间:2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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