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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1
实施时间: 2007-8-31
失效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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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研究决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的有关精神,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服务质量满意率考评制度
  (一)由市局统一印制《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1),在办税服务厅长期发放,并设立投票箱,由纳税人自愿填写,各基层局每月定期将纳税人填写的《调查表》进行收集统计,对服务单位综合评价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必须通过电话或登门联系该纳税人,了解其不满意的有关原因,并及时通知本局服务单位(即区级服务单位,下同)予以解决或处理。
  (二)对本局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5%(含,下同)的,各基层局应组织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并责令服务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三)对本局服务单位的综合测评结果不满意率超过10%的,各基层局应责令服务单位立即整改,做出书面检查,并可提请市局通知其上级部门--市级服务单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负责人责任。
  (四)各基层局应按月将本局服务单位不满意率超过5%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对在一个月内出现两个以上不满意率超过5%的区级服务单位,应责令市级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通知其授权单位--航天信息总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由市局进行税务机关公告批评。市局同时对市级服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五)对市级服务单位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市局应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报告,由总局会同其授权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经调查属实的,由授权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六)不满意率=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使用单位总户数×100%。“不满意使用单位户数”是指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中第六条“您对服务单位的综合评价是:”中选择“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使用单位总数。
  二、建立安装防伪税控设备服务质量回访制度
  为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的防伪税控安装情况,市局决定建立安装防伪税控设备服务质量回访制度,由12366在线服务中心在每月新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回访的主要内容为是否存在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情况,是否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是否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电话回访必须做好回访台帐记录,列明回访时间、企业名称和回访情况。对回访中纳税人反映有上述问题的,12366在线服务中心应作为投诉情况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进行调查处理。
  电话回访制度由12366在线服务中心负责,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向12366在线服务中心提供每月新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名单。
  三、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回访制度。
  (一)市局统一印制《受理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发放给各基层局,各基层局对纳税人的投诉应做好记录,登记《受理投诉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本局服务单位,服务单位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后半个工作日内解决落实纳税人投诉的问题,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各区市国税局受理部门。如本局服务单位无法解决投诉问题,各基层局必须于接到投诉通知当日将投诉内容报市局,由市局通知市级服务单位在当日内解决落实纳税人投诉的问题。
  (二)对于投诉问题得到解决的,由基层局受理部门电话回访投诉人,听取投诉人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对于投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由基层局受理部门向市局反映,由市局监督市级服务单位负责解决并进行电话回访。市级服务单位没有解决的,由市局向总局进行反映,报请总局协调航天信息总公司解决。进行电话回访时,回访部门应做好回访记录,回访率应为100%。
  (三)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及回访制度由监察部门负责,凡纳税人在各基层局进行投诉的,由各基层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解决,纳税人向市局进行投诉的,由市局监察室负责受理解决。
  (四)税务机关在一个月内接到对服务单位的投诉超过2起的,比照不满意率超过5%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一个月内接到对服务单位的投诉超过5起的,比照不满意率超过10%进行处理。
  三、建立收费告知制度
  市局将在《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3)的背面印制“企业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相关问题告知”,并同时印制“明白纸”在办税服务厅发放,将属于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纳税人公示。对服务单位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反映。接到投诉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当日通知服务单位予以改正。服务单位拒不改正的,比照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执行。
  四、建立培训督查员制度
  各基层局必须指定专人作为企业防伪税控培训督查员,在各局服务单位举办安装培训时到场监督,讲解收费标准,监督服务单位是否存在强行搭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他软件或其他商品的现象,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反馈有关情况。对青岛航天信息总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局共同负责,以上各局应轮流派出培训督查员现场督查,具体派出人员及时间安排需上报市局备案。
  五、清理办税服务厅的不规范行为
  为彻底整治服务单位的搭售行为和乱收费问题,市局已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查处落实。各基层局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局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基层局必须立即对办税服务厅进行清理,严禁服务单位在办税服务厅内摆放待销售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严禁服务单位人员进入到办税窗口内进行维护服务,服务单位的服务区域必须与办税窗口显著分离。同时,对服务单位使用国税机关工作电话,或假借国税局名义向纳税人催缴服务费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严厉批评。市局专项工作组将于近期对各局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整改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12]22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13
实施时间:2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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