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1999]12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9-13
实施时间: 1999-8-1
失效时间: 2008-6-25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0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宅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关政策。①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210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备,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税务审计 苏国税发[2005] 2005/12/22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 银发[2022]30号 2022/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桂地税发[2016] 2016/3/4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 云国土资[2010] 2010/4/12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计税毛 重庆市国家税务 2011/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所 黔地税函[2003] 2003/7/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玉林市等5市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 桂价费函[2011] 2011/5/1
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 发改财金[2017] 2017/6/2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苏地税发[2007] 2007/5/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适用 苏国税所便函[2 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