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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教[2007]2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4-28
实施时间: 2007-4-2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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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科技型企业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产业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由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而成的自治区直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匹配项目计划投入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行政管理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科技型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成果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项目预算书;
  申报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来源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拟申请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自筹资金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包括上述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形成的各项支出;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六)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五章 项目审批及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风险等,并组织有关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项目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评,确定并下达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项目和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由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加强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与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设账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并做好项目清理决算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资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桂财教〔2004〕64号)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项目和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超过一年未能实施的,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属财政违法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的《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教〔200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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