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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失效时间: 2007-12-2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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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市财政、税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完善征管办法,确保我省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全省统一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当月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3.5万元/12×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数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增值税限额应书面通知企业。
  3.福利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企业增值税退还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1)当期增值税缴款书。
  (2)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用工情况登记表。
  (二)关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1.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2.增值税即征即退,不退其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1.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在税前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不享受财税〔2006〕111号文和国税发〔2006〕112号文规定的福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2006年1-9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得据实扣除,按原有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10-12月实际发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按现行规定据实扣除。
  (2)年度纳税申报前,税务机关已批准2006年度享受减税或免税的福利企业,其2006年度计算出的税款,按75%的比例减征或免征。
  (3)按照财税〔2006]135号文第六条规定,盈利的福利企业2006年10-12月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乘以33%,计算出福利企业2006年度10-12月享受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款。
  (4)将上述第(2)点和第(3)点计算出的免税税款相加,得出福利企业2006年减征或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并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三,残疾人安置比例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对有劳动力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就地安置的原则,纳税人安置持有本省跨地区(含深圳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参与残疾人比例和可退税限额的计算。安置持外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暂不列入安置比例和有关退税或减税限额的计算。
  四、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广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在职职工名册和《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附表2);
  4.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5.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6.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凭证。
  (三)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中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认定的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的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县(区)级税务机关,县(区)级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核发《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同时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戳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0天内将审核批准的意见抄送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和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福利企业--(年度)退税管理台帐》(附表3),动态掌握企业增值税减税限额和安置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六、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税务机关应联同同级财政、民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对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福利企业实施定期年审制度。年度终了的次年3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征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安置的残疾人未达规定比例,停止执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年审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确定。
  七、建立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与反馈机制
  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一项试点工作,为了准确地向上级反映我省执行新政策后的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政策落实的跟踪反馈机制,要对执行新的政策后本地享受政策的企业户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及享受的减免税额等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各地在执行政策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八、本通知下发后,省国税局《关于做好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0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221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认定申请审批表(略)
   2.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用工情况登记表(略)
   3.福利企业(年度)增值税退还管理台账 (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7]130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7-12-24
实施时间: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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