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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视同内销计提销项内容清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7]2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6-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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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45号)文件精神,确保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省局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内容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详见第二点);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5、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2006年8月7日起执行);
  6、属于浙国税进〔2005〕21号第27条规定不予退税的(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时间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附件3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出口商品代码库”中所列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规定的未锻轧非合金铝、未锻轧铝合金、锰铁、硅铁、硅锰铁、铬铁、硅铬铁、镍铁、钼铁、钨铁、硅钨铁、钛铁及硅钛铁、钒铁、铌铁、其他铁合金、磷、碳化钙、未锻轧镍等货物,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规定的桐木板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规定的尿素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磷酸氢二铵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规定的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规定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规定的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自2005年8月1日取消出口退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33号)规定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石脑油,自2005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暂停出口退税。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规定的尿素产品和磷酸氢二铵产品自2005年4月1日起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规定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自2006年1月1日继续暂停出口退税。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规定的煤焦油、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自2006年1月1日取消出口退税。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规定的钢铁初级产品自2005年4月1日起暂停出口退税。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规定的焦炭及半焦炭、炼焦煤自2004年5月24日起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1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的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规定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国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征收、管理和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务必将相关政策一并落实到位。省局将配合《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改发电〔2007〕153号)要求,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2、各地要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好清理工作,该征税的要确保征收到位。出口退税主管部门必须要认真查阅、核实相关文件,核实暂停或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时间及出口退税产品税则号及其他情形不予退(免)税的执行时间,做到准备工作充分,执法依据准确。
  3、各地要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认真筛选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明细,认真逐笔落实纳税情况,执行中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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