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22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0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2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所得出的比率。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加强账册、凭证管理;有关纳税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工作,对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核定征收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所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弥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8]1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8-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甘会协[2011]59 2011/12/2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 鄂地税发[2008] 2008/1/1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 财协字[1998]26 1999/2/8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 云地税二字[200 2001/3/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 青地税发[2002] 2002/12/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 深地税发[2002] 2002/1/25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07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 2008/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