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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33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4
实施时间: 2007-7-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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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复。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69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2
实施时间:2009-4-22

“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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