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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6]3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4-11-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30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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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便于各地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现将民发[2004]198号《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中有关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的规定,苏政办函[2003]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中的二等乙级应套改为六级。
  二、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其取得的劳动所得应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参照苏政办函[2006]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现将《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地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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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2月20日
伤残军人是不是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