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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发字[200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3-21
实施时间: 2006-3-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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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的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性文件;
  3.及时、足额落实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负责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4.负责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
  5.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
  6.汇总编报全省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时拨付省以上财政资金;
  7.指导全省项目的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对竣工项目组织省级验收;
  8.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调查研究和业务培训。
  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主要职责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3.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负责资金管理与报账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建立项目库;
  5.编报项目计划、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
  6.做好项目区乡村集体、农民筹资投劳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工作;
  7.按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监督项目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自验;
  8.明确土地治理项目实体工程的产权归属,督促落实管护主体。
  市财政局、农发办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省农发办委托,指导所属县(市、区)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2.负责所属县(市、区)统计报表和资金决算的审核、汇总上报;
  3.本级项目由所属区实施的,应负责对下属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和筛选,汇总后上报省农发办。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等。重点扶持浙江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确定的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和开发潜力大、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浙江省特色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通过对水、土、田、林、路的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经济效益好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由国家农发办审核确定,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由省农发办审核确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用补贴、贴息、有偿扶持、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吸收的银行贷款、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资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组成,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财政根据国家政策和财力可能,逐步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省财政依据各市、县(市、区)的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必须由市、县(市、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对象投入的主要形式是乡村集体、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和业主自筹资金。
  农民筹资投劳应遵循“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按照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财政补贴、贴息、有偿扶持、投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财政回收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和按规定退出投资参股的财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6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不含投资参股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全部采用无偿方式投入。
  第二十一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资金主要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方式。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贴息资金,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贷款项目贴息。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安排投资参股资金,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投资参股。
  第二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堰坝、堤坝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机电排灌站的新建、续建、改造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桥)、改良土壤、平整土地;引进优良品种和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等。
  (四)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必要的设施、技术培训等。
  (五)其他。
  勘察设计费及工程监理费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省以上财政有偿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财政有偿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债务人和还款责任人,借款单位必须有担保。
  第二十七条 农发办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和农发办采取自查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分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明确管护主体等四个阶段。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宣传发动、提出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在项目拟实施年度前一年进行,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 省农发办根据浙江省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以及本市、县(市、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农业开发后备资源情况,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以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三十二条 省农发办根据各类项目不同情况,每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将省农发办发布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进一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当地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群众自愿筹资投劳;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不低于5000亩;经过开发治理的项目区,既能满足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种植,又能适合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
  (二)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山区小流域治理的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一般不低于5000亩。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并纳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重点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建设规划》;水源有保障,主要水源工程完好;直接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规定的比例,银行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单个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市、县(市、区)农发办组织实地考察、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向省农发办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有关要求编制。
  第三十七条 省农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和评估后确定拟扶持项目。其中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在省农发办组织评估、初审的基础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省农发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国家农发办下达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结合各市、县(市、区)近三年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国家农发办对重点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择优选择项目,下达年度省以上财政投资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由省农发办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产业化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由市、县(市、区)农发办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定。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根据省农发办下达的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和审定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省农发办。省农发办在对市、县(市、区)农发办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省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审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范围、开发任务、建设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按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的格式执行。
  (三)市、县(市、区)财政对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一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县(市、区)农发办批复(转)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省农发办批复(转)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省以上财政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需要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涉及建设内容调整的项目,其中财政资金额度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区)农发办批准并报省农发办备案;财政资金额度达到31万元以上的,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在项目工程设计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重新审定后,报省农发办批准;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发办转报国家农发办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由市、县(市、区)农发办报省农发办批准。其中,由国家农发办组织项目评估的,由省农发办转报国家农发办批准。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或省农发办批准后,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项目的省以上财政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上缴省财政厅(农发办)。
  (五)终止或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5月底之前向省农发办申报,逾期未报的,省财政厅(农发办)收回省以上财政资金。
  第四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期自省农发办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之日起计算,凡纳入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发办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约束。
  市、县(市、区)农发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实施质量管理,并接受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乡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公示由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公示的对象为项目区农民和社会各界。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产业化经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农发办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建立项目实施反馈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农发办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自验。自验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后,要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向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农发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审核单项工程决算,及时完成结算。
  年度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市、县(市、区)农发办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时编制项目竣工总决算。自验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省农发办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和自验报告;
  2.项目计划批复文件;
  3.项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4.项目和资金审计报告;
  5.项目验收统计表;
  6.项目竣工图。
  第五十一条 省农发办收到市、县(市、区)农发办的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省级验收,及时提请国家农发办验收考评。
  第五十二条 省农发办对竣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暂缓安排新项目或调减现有投资规模。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项目县,将暂停或取消其项目县资格。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治理项目实体工程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办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护。
  第五十五条 在已建成的项目区,要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时间、开发任务、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在项目区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市、县(市、区)农发办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区受损的统计与上报工作,国家和省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 “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市、县(市、区)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本实施办法涉及的专门事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原《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农综办〔2001〕3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发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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