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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5]68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5
实施时间: 2005-10-25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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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56号)精神,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购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车购税征管工作的实际,对我省进一步加强车购税征收管理,规范各部门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州(市)、县(区)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车购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车购税完税证明》的管理。车购税政策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车购税征收单位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县(区)、州(市)、省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处理。
  (二)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车辆图册[包括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有免税车辆名称、无免税车辆图片的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机(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只要用途、主要固定装置符合免税车辆图册规定条件的车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免税的其他车辆,由车辆免税申请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车购税征收单位申报。车购税征收单位对车辆免税条件和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审核后,签注审核意见逐级报县(区)、州(市)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发给车购税免税证明。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车购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其余相关资料交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建档。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月编制《车购税免税车辆明细表》报省局流转税处汇总。
  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税车辆图册(包括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有免税车辆名称、无免税车辆图片的高空作业车)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车辆免税申请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车购税征收单位申报。车购税征收单位应在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所附照片(1套)交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流转税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需要到省公安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免税车辆,车购税征收单位对车辆免税条件和按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逐级报县(区)、州(市)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复核、经省局流转税处审批后发给车购税免税证明。省、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分别留存《车购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其余相关资料交由车辆登记注册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建档。
  (三)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车辆交易市场采集,按规定时间报省局流转税处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其计税价格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将验车情况及相关资料逐级报至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照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核定的计税价格汇总报省局流转税处整理后下发省内统一执行。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各类汽车、电车、挂车,其计税价格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将验车情况及相关资料逐级签注意见报至省局流转税处,省局流转税处依照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其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并将核定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汇总后、及时下发全省统一执行。
  (四)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根据当年《车购税完税证明》使用情况测算,提出次年《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需求数量计划报省局流转税处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流转税处负责全省《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本地《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和核销,车购税征收单位负责《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并按月编制《车购税完税证明》的领发使用结存情况表(附待核销的完税证明),逐级报至州(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结果抄报省局流转税处。
  (五)各级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车管、农机和技术监督等管理机动车辆的相关部门的联系,做好机动车辆登记注册时审验车购税缴纳情况的协作工作。
  二、计统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区)局车购税征收单位应根据车购税征收工作量,对《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税收票证的用票量进行预测,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州(市)局计统管理部门汇总报省局计统处。省局计统处负责《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州、市、计统管理部门负责《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税收票证的领取、发放和保管,县(市、区)计统部门负责《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的领取、发放、保管、使用和核销。车购税征收单位负责《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并按月编制《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购税退税凭证》税收票证的领发、使用、结存情况表,报州(市)局计统管理部门,各州、市局汇总后随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用存季报表》报送省局计统处。
  (二)车购税征收单位应将车购税收入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并根据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逐日分类汇总登记银行日记账,按规定每五日根据银行账户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车购税专户存款全部就地缴入国库,征收单位要设置车购税缴税、退税、结余、上解、入库等多栏式专户存款日记账,月末终了,要将本月车购税征收数、入库数、退库数逐一进行核对,并及时进行汇总上报。
  (三)车购税发生退税时,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并附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车购税征收单位填写《退税审批表》,经计统部门审核、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填开退税凭证,从收入专户银行存款中退付税款。
  (四)车购税年度收入计划由省局计统处编制下达,车购税征收单位的主管税务局组织实施,并按省局规定的指标考核。
  (五)在乡镇乡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无车购税征收点相对应的地方,是否采取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车购税,由州、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三、征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车购税征收单位按规定建立的车购税车辆档案,车购税征收单位负责保管使用,随车辆报废需要核销车购税车辆档案和档案管理方式需要改变的,报征管部门审批。
  (二)车购税征收单位根据工作量需求,编制《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车购税征管业务用表证单书的需求计划,报主管局征管部门核定,逐级上报省局征管处汇总后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三)纳税人滞纳车购税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和收取等,依据法规政策规定执行,疑难问题报征管部门审定执行
  四、信息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车购税征收系统运行故障和计算机等征收设备的维护检修,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列出需要维护检修的项目,报主管局安排信息中心解决。
  (二)车购税征收单位按月采集生成的《车购税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车辆识别代码清单》,通过软盘或网络按规定时间传递给主管局信息中心处理。
  (三)各级局信息中心,根据总局制定的相关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完成相关电子数据和信息的处理和交换工作。
  五、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纳税人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的车购税完税证明的,车购税征收单位发现后,应将物证资料报主管局转稽查部门核实查处。
  (二)纳税人逃缴、漏缴车购税的,车购税征收单位发现后,应通知和责成纳税人补缴,对通知后仍不到车购税征收单位补缴的,车购税征收单位应将逃缴、漏缴车购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报主管局转稽查部门查处。
  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2004]322号、云国税发[2005]137号文中,关于车购税免税审批、表证单书的印制、退税审批、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等报送程序,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2004]322号、云国税发[2005]137号文规定执行。

修正:

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款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6]168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8
实施时间: 2006-5-8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款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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