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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5]51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2
实施时间: 2005-7-2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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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7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25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购销发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285号)等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由主管的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认定。
  二、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如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表样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企业自印)和报送有关资料。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此前已取得《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如未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也须于2005年8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申办免税资格认定,通过认定的,予以免征增值税;否则,从未通过认定的当月起不予免征增值税。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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