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代理售房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6]13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3
实施时间: 2006-9-13
失效时间: 2011-4-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反映,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及劳务的同时代理销售房屋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0号)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咨询等劳务的同时,代理销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在省内提供房地产策划、设计等劳务的单位机构所在地。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修正: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