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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劳社[2003]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10-21
实施时间: 2003-9-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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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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