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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2]14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13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52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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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江西省国税系统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2]90号文印发)的规定,省局决定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所得额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年弥补亏损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各级国税机关按上述权限审批完毕后,除企业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外,应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送一份审批表备案,上级国税机关有权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审批不当的予以纠正。
  三、2002年1月1日起,凡需年度弥补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次年4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税前弥补申请审批表》。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调整事项,仍依照赣国税发[1996]46号文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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