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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7]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
实施时间: 2007-1-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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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实行以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社会公众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强化“以票控税”、加强税源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该项措施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协税护税的参与意识增强,不仅发票违法行为的表现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而且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的发票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业经市局2006年第六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票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别要注意研究作为最终消费环节的餐饮业、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探讨“以票控税”的措施。同时要转变观念,越是定期定额户、所得税核定户,越是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户,更需要通过发票来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更要强化发票的使用管理。
  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奖发票”政策,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在注意引导部分举报人正确运用“有奖发票”政策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同时,还要从积极因素上多去认识、思考、引导发票举报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消除管理盲区,消除纳税人侥幸心理,消除不法分子活动空间。
  三、为了做好发票举报管理工作的内部衔接,提高运转效率,补充规定对地税机关发票举报受理机构、查处机构、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统一明确,并且规定了工作程序和办结时限。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理顺,并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规程和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办质量和效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为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
  2、解释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有关政策;
  3、上报、通报、分析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4、监督、考核有关单位执行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办法的情况。
  5、核实上报发票举报查处罚款情况。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中心为发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其他部门和人员收到的发票举报材料,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交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有权查处发票举报案件的单位直接收到的发票举报,应当直接进行查处,并将受理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纳税服务中心。
  各级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受理、转办发票举报案件;
  2、向举报人反馈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兑付举报奖励;
  3、统计汇总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情况;
  4、管理发票举报案件受理、转办和奖金兑付相关资料。
  各级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将发票举报案件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含查处机构直接查处的受理情况)抄送同级征管部门,以便于考核督办。
  (三)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为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以下简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根据管辖范围查处发票举报案件。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对发票举报受理机构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进行检查、认定、处理;
  2、对认定的发票违法行为按程序实施处罚;
  3、按规定时限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4、统计报送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四)各基层征收管理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处机构,做到归口管理。发票举报案件管理、受理和查处机构应当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相互制约。
  (五)各单位发票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机构应当按季度汇总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年度终了后10日内填制《发票违章举报查处情况报表》,报同级征管部门;各单位征管部门进行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和征管处。
  《发票违章举报查处情况报表》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二、受理和查处
  (一)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查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早8:30至晚10:00值班制度。
  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必须设立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举报人随时向地税机关举报发票违法行为。
  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机构非正常工作时间必须安排检查人员值班,并设立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小组,每个单位不得少于一组,每组不得少于两人。
  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值班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单位可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和通信工具。
  (二)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受理的需即时进行查处的现场举报案件,应即时转交查处机构进行查处。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城区内应在45分钟以内、偏远乡镇应在一个半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由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后直接转交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查处的现场发票举报案件,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查处机构的同级纳税服务中心。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应当向同级纳税服务中心反馈情况,并由同级纳税服务中心通知举报人查处结果,兑付举报奖励。
  (三)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其他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和上级转办的其他发票举报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发票举报查处机构。
  (四)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20件以下举报案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一次性接办21件以上举报案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是否属实进行认定并向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反馈情况。
  (五)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一次性接办5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接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6件以上10件以下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11件以上20件以下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查处结案;一次性接办21件以上发票举报案件且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2个月内查处结案。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查处结案,情况特殊确需延长时间的需报分管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对发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回执》,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
  (六)举报人应当自取得被举报人实施发票违法行为相关证据后三个月内(以填开时间为准)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超过三个月举报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受理,但可以不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及过程,以便于地税机关查处。
  三、处罚和奖励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200元罚款;每案给予举报人10元奖励。
  1、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2、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3、擅自刮开发票兑奖区或密码区覆盖层的;
  4、举报个案金额在10元以下(不含10元)的案件;
  5、未按规定数额标准逐笔开具发票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1、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
  2、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的;
  3、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发票的;
  4、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
  5、开具作废发票的;
  6、损(撕)毁发票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领购薄的;
  7、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2000元罚款;每案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的奖励。
  1、涂改发票的;
  2、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4、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的;
  5、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项目内容不一致的;
  6、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的奖励。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
  2、使用假发票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罚款金额40%的奖励。
  1、非法印制发票的;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
  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用品的:
  4、私售、倒卖倒卖发票的;
  5、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6、盗用发票的;
  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罚。酌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同一举报人一次性举报数名纳税人,应当按查实后的被举报人的户数作为案件数量分别予以奖励。
被举报人同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是否为分次实施,由发票举报查处机构依法据实认定。
  (七)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违法案件事实认定书》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举报案件经调查无违法行为,或因被举报人逃匿无法调查取证,以及因举报证据不足等原因造成地税机关无法查处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机构需填写《发票举报案件交办单回执》,反馈发票举报受理机构和征管部门。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材料后10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八)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
  (一)为保护举报人安全,非经举报人同意,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面对质,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二)发票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及查处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将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三)在查处发票举报案件过程中,涉及偷税案件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四)各单位应当依据本补充规定建立具体的管理办法。
  (五)本补充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数。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发票违章举报查处情况报表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二)已修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上述法规有关发票的处罚内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国税发[2012]159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31
实施时间: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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