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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7-4-24
实施时间: 2007-4-24
失效时间: 2018-8-6
法规类型: 股票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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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15条关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3.4.15条如下: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资料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20060515.htm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8]59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8-8-6
实施时间:20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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