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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赣地税函[2005]197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6
实施时间: 2005-9-6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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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景地税字[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
  二、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土地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每半年清算一次。未出售房屋的土地面积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销售过程中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在整个房屋售出80%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00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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