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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6]1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3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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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契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机关
  从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为我市契税的主管机关,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具体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目前我市契税征收暂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即由各区地税局委托国土房管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代征契税。区地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的征税行为负责管理和监督,提供政策指导。
  (二)纳税人在签订有效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后、办理产权证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征收窗口申报缴纳契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填报《深圳市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ZS003),并附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区地税局(所)审核原件留存发票及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纳税人选择适用优惠税率申报契税的,区地税局(所)审核其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后方予以办理。
  (三)代征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代征单位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再代征契税。
  三、减免契税及不征契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要求享受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应填报《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附后)及提供有关资料,区地税局经审核其减免税条件后,在《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中加注审核意见并送达纳税人;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同意减免契税的批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按规定减征或免征契税,并将一联减免税批件存档。
  纳税人承受房地产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由纳税人提请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所)出具不征税的函件。代征单位根据税务机关的函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环节不征契税,并将不征税的函件存档。
  四、契税优惠政策调整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界确定适用税率。
  1.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税,适用税率为1.5%,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律按3%的税率执行。
  其他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非普通住房、仓库、写字楼、商铺、厂房、车库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2.凡契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税款缴纳时间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国家和省现行契税政策规定执行。
  (二)上述所指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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