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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248号
发文部门: 广西自治区地税局
发文时间: 2006-8-30
实施时间: 2006-8-3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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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区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的规定,现对除全国统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设备和材料的划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装置。
  设备一般包括:
  1.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管道。
  2.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
  3.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需的原材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
  材料一般包括:
  1.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而需由施工企业进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
  2.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电线、电缆、灯具等;
  3.刷油、防腐、绝热材料;
  4.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常用建设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具体划分
  (一)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1.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床、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电梯、风机、泵、电动机、压缩机、煤气发生炉、工业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油开关;装置式(万能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主令(鼓型)控制器、磁力启动器、电磁铁、电阻器、变阻器、快速自动开关、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高低压开关柜、配电屏、动力箱、控制盘、控制箱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母线、管材、型钢、桥架、梯架、槽盒、立柱、托臂、灯具、开关、插座、按钮、电扇、铁壳开关、电笛、电铃、电表、安全变压器、刀型开关、保险器、杆上避雷针、绝缘子、金具、电线杆、铁塔、支架等金属构件;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插座箱、户内端子箱等均为材料。
  (三)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置工程
  1.制造厂以成品或半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物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煤、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
  2.制造厂以散件或分段分片供货的塔、器、罐等,在现场拼接、组装、焊接、安装内件或改制时所消耗的物件;由施工企业自行制作的容器、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设备内由施工企业现场加工的衬里材料、填料(玻璃钢、塑料、橡胶板等)均为材料。
  (四)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碱酸储存槽;循环水系统的旋转滤网、启闭装置的启闭机械等均为设备。
  2.钢板闸门及拦污栅、启闭装置的启闭架;随锅炉墙砌筑时埋置的铸铁块、看火孔、窥视孔、入孔等各种成品预埋件、挂钩、支架及金属构件等均为材料。
  (五)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组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工业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送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等均为设备。
  2.随管、线同时组合安装的一次部件、元件(包括就地安装的温度计、真空表、压力表)、配件;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支架、管道、管件、阀门等均为材料。
  (六)通风空调工程
  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调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风机盘管、热冷空气幕、暧风机、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冷却塔等均为设备。
  2.风管及其配件;调节阀、风口、风帽、罩类、消声器等部件;法兰、支吊架、加固框等附件均为材料。
  (七)工业管道工程
  1.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阀门为设备。
  2.管道、管件、阀门(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阀门)、法兰、配件及金属结构等均为材料。
  (八)炉窑砌筑工程
  1.安置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随炉供应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等均为设备。
  2.现场砌筑用的耐火、耐酸、保温、防腐、捣打料、绝热纤维、天然白云石、玄武岩、金具、炉门及窥视孔、预埋件、填料等均为材料。
  (九)消防安装工程
  1.联动一体机、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显示器、湿式报警装置、消防广播设备、消防通讯设备、备用电源;灭火系统贮存装置、检漏装置、气压水罐、消防泵、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均为设备。
  2.管道、阀门、管件、喷头、湿式报警阀、组件、栓类、水流指示器;探测器、模块、电缆、电线、桥架、立柱、托臂、按钮、声光报警器、警铃及金属支架等均为材料。
  (十)给排水、燃气工程
  1.除污机、清污机、捞毛机等拦污及提水设备;加氯机、水射器、管式混合器、搅拌机械等投药、消毒处理设备;曝气器、生物转盘、压力滤池、压力溶气罐、布水器、射流器、离子交换器、离心机、萃取设备、碱洗塔等水处理设备;吸泥机、撇渣机、刮泥机等排泥、撇渣和除砂机械;脱水机、压榨机、压滤机、过滤机等污泥脱水机械及其附属零部件;开水炉、电热水器、容积式热交换器、蒸气-水加热器、冷热水混合器、太阳能集热器、消毒器(锅)、饮水器;燃气加热设备、成品凝水缸、燃气灶具等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滤网、钢板闸门、栅板及启闭装置的启闭架;管道、阀门、法兰、卫生洁具、水表、自制小型容器、支架、金属构件;燃气表、气嘴、燃气管道和附件等均为材料。
  (十一)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1.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及属于主机本体的仪表、跳线架、配线架等,太阳能电池、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及其他配电设备;程控交换机设备、微波无线接入通信设备、抛物面天线、移动通信设备、卫星通信地面站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会议电话、会议电视设备及配套设备、随机附件;计算机网络终端、网络系统和附属设备;楼宇自控中央管理设备、通讯设备、通讯电源设备、控制器、传感器、变送器、流量计、远程总线抄表主机;有线电视前端设备、干线设备;扩声系统设备、背景音乐设备;楼宇安全防范探测器、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传输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设备、电视监控设备、停车场车辆识别设备、出入口设备、显示、信号监控设备;家居控制管理中心设备、家居智能控制器、控制箱、布线箱等均为设备。
  2.电缆、电线、管材、型钢、桥架、立柱、托臂、插座、按钮、支架;双绞线、光缆、视音频电缆、信息面板、光纤面板、ST接头、适配器、蜂鸣器、端子接口配件、门窗磁、电子门锁、终端电阻、感应IC卡;分支器箱、摄像机室外防护罩、电话组线箱、接线端子箱、前端箱等均为材料。
  三、对建筑安装工程中属于设备价值的,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区建筑安装工程中设备与材料划分的原则和范围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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