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30
实施时间: 2006-3-3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2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编码规则的要求,省局重新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编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必须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对现有征管软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全面的清理(不含2006年1月1日前已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凡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重码的,必须重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业户重码的,应按补码规则补码,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鉴于总局即将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对上述经清理重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和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各市应在税务登记换证阶段统一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换发新证。
  二、各地在清理期间,对需要补码的,应按《编码规则》手工操作进行补码,数据转换到省局集中的环境仍然出现重码的,由程序对重码的去除后两位重新补码。
  三、目前我省特殊纳税人识别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或无照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情况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较大,各市应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编码规则》进行变更,重新编码。
  四、以上工作必须在数据转换前完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修正:
本法规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第二条第(一)款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3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8
实施时间:2010-6-8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