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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地税函[2005]5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7
实施时间: 2005-4-7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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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征缴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4]14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有关规定,对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业务,2002年12月31日前可按国税发[2002]13号文件执行,即以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为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起应按财税[2002]183号文件执行,即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9]170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4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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