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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5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1
实施时间: 2006-10-11
失效时间: 2009-3-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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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2006年10月1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3-24
实施时间:200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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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 大地税函[2001] 2001/4/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 浙国税函[2009] 200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