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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6
实施时间: 2007-2-6
失效时间: 2010-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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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0]1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1
实施时间: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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