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1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2-12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二、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9]16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 川建造价发[201 2019/4/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进出省建筑业企业备案管 豫建[2014]125号 2014/10/1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2011] 2011/12/1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信息的 闽建筑[2021]24 2021/12/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 豫建设标[2016] 2016/5/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北 京人社工发[201 2015/9/2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 沪地税流[2007] 2007/1/19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 湘建价[2016]13 2016/7/28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 浙嘉地税征[200 2009/1/1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 2017/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