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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7]1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2
实施时间: 2007-2-12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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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二、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09]16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31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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