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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2
实施时间: 2004-3-12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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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对《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层层动员,强化培训,迅速行动,狠抓落实。
  要借助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如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全方位、多层次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方面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税收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宣传税收信用对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解和协作配合,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信赖和积极参与,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利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对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和首批评出的A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省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
  (一)各级国、地税机关均应按规定联合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征管、办公室、法规、稽查、税政等相关部门、岗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指导和工作总体安排,并在国、地税两部门分设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科(处)。
  为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成立了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其组成是:组长:戴子钧副组长:宋文军、胡立升成员: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的征收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稽查局、信息中心,省国税局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省地税局的税收管理一处、税收管理二处、税收管理三处、涉外税收管理处、政工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征管处分别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A级纳税人由市级评委会评定,B、C、D级纳税人由县(市、区)级评委会评定,各市的评定结果均要报省评委会备案。评定结束后,对A级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统一式样的“A级纳税信用”铜牌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以便于A级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对B、C、D级纳税人,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
  为规范统一全省《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及铜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确定了统一式样和统一规格(附后),由各市国、地税局按照省局统一式样和规格制作。
  (三)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已有共享信息资源,科学、透明、公平地开展评定工作。为保证评定管理工作的高效、公平、公正,省国税局将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该系统进行评定,同时注重充分利用CTAIS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数据,力求将纳税人各类相关涉税信息都纳入系统管理,并按《办法》要求将评定结果以电子信息形式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和向社会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地税系统也要积极探索信息化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的应用,利用现有征管软件进行增值开发,实现计算机系统的自动记录、自动监控。
  四、强化措施,总结经验各级国、地税机关在评定管理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岗责,落实任务,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评定所需文书表格,建立国、地税密切配合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方案,强化措施,以合理调整征管资源,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对待基层和纳税人的各种意见和反映,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细致地处理各种异议及行政复议。对评定期后各类纳税人的管理,要强化动态监控,实施跟踪评估,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等级级别。在评定管理过程中,要从基层实际出发,从保护纳税人利益出发,对《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反馈和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也将联合对各地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认真总结经验,注重发现典型,及时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评定方案,以促进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顺利推进并不断向纵深发展,全面开创我省税收信用工作新局面。
  五、评定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评定范围。本次评定工作考虑国、地税联合首次试行以及纳税人的现实情况,将范围界定为在山东省内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以外的各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评定资料时限。本次评定主要依据纳税人2002年、2003年两年涉税相关资料。
  (三)评定方式。考虑国、地税工作的差异和评定时间进度的不同要求,此次评比工作采取分批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一批是选择部分在当地有代表性的纳税人先期进行A级纳税人评定。先由国税机关运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初选出符合国税A级条件且有代表性纳税人,交由同级地税机关就是否符合地税A级条件进行评定,国、地机关意见一致的,经由市级评委会评定为首批A级纳税人。
  第二批是对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除首批A级纳税人除外)进行评定。前两批的具体评定方式由市国、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批是对国、地税共管以外的纳税人,由单独管理的税务机关确定评定方式。
  (四)评定期限。为提高评定工作的时效性和影响力,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并配合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首批A级纳税人应力求于3月末在市级评委会评定结束,4月初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全部评定工作最迟在4月20日之前结束,并确保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届时能够使用评定结果。各市首批A级纳税人评定结果和具体名单要于3月末、全部评定工作情况要于4月20日前按要求分别书面报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并附电子文档。第二批评定,要在5月10日前全部评定完毕并将评定结果书面报达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附电子文档。第三批评定工作要在上半年底前全部结束并按规定上报情况。
  (五)公示、公告事宜。首批A级纳税人名单在各市党政部门主办的、发行量较多的主要报刊上进行公示,同时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各市也应充分发挥本地报纸和各级国、地税互联网站及办税服务厅等场所的作用,广泛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努力提高评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首批公示后被评定的A级纳税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选择有代表性的在《大众日报》上进行公告,同时将被评定的全部A级纳税人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告。第二、三批A级纳税人名单,在各市党政部门主办的、发行量较多的主要报刊上和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在评定结束后进行公告。对评定的B、C、D级纳税人,暂不采取公示和公告方式。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促进“诚信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在山东省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帐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按规定领购发票、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按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后)执行。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市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但对具有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还应同时具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它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有其它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县(市、区)以上国、地税务机关应联合设立由局领导为组长,征管、办公室、法规、稽查、税政等相应部门、岗位组成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在国、地税部门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组织、指导、协调、评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评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国、地税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公室分别负责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县(市、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A级纳税人复核上报和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复审评定;市级纳税信用等级办公室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审核,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评定。
  各级评委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按照评定内容和标准逐一审核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应在五月底前结束。
  第十五 条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一定方式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等。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源监控资料为基础,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其它资料进行全面地审核调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及时、准确、完整填制相关考核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分别进行分值测算。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本项工作的协调,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或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核定方式,报省评委会备案。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业户,根据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分值,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对初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由市级评委会在新闻媒体和办税场所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对初步评定的B、C、D级纳税人,暂不采取公示方式,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通知书》(加盖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章戳)。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即确定为实际纳税信用等级。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经评委会研究确定,经过核查或听证后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意见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式样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铜牌和《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便于纳税人悬挂明示或携带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初期,对A级纳税人,由市级评委会通过有关方式对其进行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均应报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工作结束后60日内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下一级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评定情况,发现被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 所涉及的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动态监控
  第二十四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监控管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跟踪管理,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方面的相关变化情况,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对两年内(自评定日起)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所列情形的(经市级以上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所辖纳税人日常税收管理事实,认为需要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降级调整的,应将拟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的相关事实、处理依据等情况说明填制《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审批表》,上报原国、地税评委会共同审批调整,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纳税人下达《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并实施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对经评定需变更A、B、C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需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原A级纳税人的《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及“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铜牌,并及时将调整的A、B、C级纳税人信用等级信息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收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便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B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咨询和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管理,并可依法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严格审核纳税人上报的所有验证、年审资料,并根据需要实地进行复核。
  (三)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对象。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的申请后,主管国税机关每次供应量不超过半个月的实际用量。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五)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在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应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六)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强化日常管理;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按规定实行严格的退(免)税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国家利益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实施初期,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不评定。
  第三十四条 A级证书、铜牌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式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制作。
  第三十五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共同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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