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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4]15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0
实施时间: 2004-8-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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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的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营业税减免税事项的,应按《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合同、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发票等相关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加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备查制,并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传递给管理和检查部门,实施税收检查。稽查部门要对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减免税档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台帐,分户记录营业税减免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各市要将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四、几点要求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取消部分减免税项目审批,是税务系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和习惯做法,充实有关岗位人员,并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减免”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2、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将取消审批项目的政策规定及时告知纳税人。对内部有关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减免税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转变的管理要求。
  3、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制定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措施和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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