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6]4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15
实施时间: 2006-3-15
失效时间: 2007-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培训业务时,必须向消费者开具《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自2006年3月20日起正式启用。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批准自印的专用发票可使用至2006年12月31日。
  三、《专用发票》为机开发票,手工开具一律无效。
  四、《专用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
  五、《专用发票》规格为190MM×93MM,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
  六、《专用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71205,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第四联为备查联,第五联为存档联。
  七、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发售单位。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修正: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245号)的规定,本文件作废。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地税发[2010]138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7
实施时间:2010-10-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 鲁地税所字[199 1996/4/19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18/10/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厦地税[1999]28 2000/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 辽地税函[2007] 2007/2/1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 青地税发[1999] 1999/9/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税问题的通 厦地税函[2008] 2008/12/1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专项 2013/4/23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纳税人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天 201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