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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06]30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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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我市地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开拓国内市场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市级开拓国内市场各项业务和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厦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和管理监督。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我市组织举办工业系统各种展会、企业产品订货会(发布会)、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负责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负责我市组织举办商贸系统各种展会、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年度计划及专项资金预决算编报以及具体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使用。
  市开拓国内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及我市市场开拓信息平台建设等事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各种展会,包括经市政府同意在其他城市举办的推介我市产品的大型商品博览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综合性展会和专业展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参加国内重点专业展会、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共同认定的国内专业展会;
  (二)扶持我市市场开拓信息平台建设及宣传推介;
  (三)企业及产品认证补贴;
  (四)组织市场营销培训与市场开拓研讨会;
  (五)开拓国内市场表彰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政府或经发局、贸发局组织参加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平均每个展位不超过300元)予以补贴。企业自行参加经认定的国内专业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执行办法另行制定);
  (二)上年度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本市辖区组织举办产品订货会、产品发布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三)企业申请质量和环境等管理体系标准认证、产品认证、商标和专利注册的,按认证和注册费的50%给予补贴(但复审的企业不予补贴);
  (四)开拓国内市场表彰奖励,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扶持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需要申请下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必须在本年度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向市经发局、市贸发局申报经费补助预算。市经发局、市贸发局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按照市政府协调确定的经费分配额度,将下年度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汇总报送市财政,经市财政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对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经发局、市贸发局直接组织实施。因计划调整需调整项目用途的,需向市财政申报,市财政按规定权限审批。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有关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市贸发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和市贸发局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发局、市贸发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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