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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6]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3
实施时间: 2006-1-23
失效时间: 2010-5-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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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市局在对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和实证调查时,发现部分商贸企业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存在利用职工人数逃避辅导期管理等问题。为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三条规定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八区: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受理——税源管理科审核等程序进行完毕(纸质文书和V2.0操作同时进行完毕)后,报税源管理科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同意后在《大中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核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核单》)上签署意见,报税政法规科审核,税政法规科科长同意后在《审核单》上签署意见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终审依据并由税源管理科分管局长在V2.0中进行操作。
  五市: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受理——城区(或农村)管理分局审核等程序进行完毕(纸质文书和V2.0操作同时进行完毕)后,报税政法规科审核,税政法规科科长同意后在《审核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同意后在《审核单》上签署意见,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终审依据并由分管局长在V2.0中进行操作。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在辅导期内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使用百万元版的,须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后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审核批准。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使用百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流程调整如下:
  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受理——管理部门——认定部门(五市税政法规科、八区纳税服务科)审核,审核同意后由主管科长在《审核单》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同意后在《审核单》上签署意见,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终审依据并由分管局长在V2.0中进行操作。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时,要将下列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核查:
  (一)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二条规定的案头审核、四约谈(约谈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业务主管人员)、一核查(实地核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二)要核实上述企业的上下游企业,货物购销渠道等情况,看是否有人为地增加销售环节的情况;
  (三)要核实上述企业是否是关联企业以“新办”为名设立的企业。
  四、《审核单》上报市局时需附报所有审批资料,市局审核完毕后将附报资料退回。
  五、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已废止:
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青国税发[2010]96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05-14
实施时间: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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