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
发文文号: 审办发[1996]356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12-16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以及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计署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设档案管理机构;市(地)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县级审计机关设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审计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法规,依法建立本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机关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同级档案馆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计划地开展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八条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问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等举报材料;
  (六)其它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未经领导审签的文电草稿;
  (五)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一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文书人员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四条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坚持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6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
  第十六条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坚固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的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二十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机关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及时、准确地对本机关和本地区的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利用、组织、人员等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1第3号-2
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1-8-1
实施时间:2001-8-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审计机关普法依法行政 2006/4/20
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 审法发[1996]34 1997/1/1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审计署令第9号 2011/2/1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审计 渝委办[2004]18 2004/11/10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 审计署令2001年 2001/8/1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 琼府[2005]52号 2005/9/7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审法发[1996]35 1997/1/1
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 审法发[1996]33 1997/1/1
关于《审计机关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2/3/1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投发[1996]34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