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1995]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8
实施时间: 1995-6-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所在地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征收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对有关征收规定重申如下:
  根据“三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三税”均由房产、土地、车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不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的办法是:(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税”。(二)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设置的,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三税”,如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征收“三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鲁地税地字[199 1996/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 深地税规[2009] 2009/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省林业科技培训中心减免房产税 鲁地税函[2006] 2006/2/17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 鲁财税[1986]41 1986/12/2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取得抵偿房产征收房产税问 厦地税政三[199 1999/12/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 京地税地[2003] 2004/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鲁地税三字[199 1998/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 渝地税发[2009] 2009/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 辽地税函[2011] 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