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本市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沪地税地[1995]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7
实施时间: 1995-1-17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5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文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1993年11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对其中有关问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的确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它住宅的划分界限确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市的普通标准住宅可参照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4)第0632号《关于批准<住宅建设设计标准>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1至9项标准认定(具体资料另行印发)
  三、关于1994年1月1日以后至1995年1月17日《细则》发布的期间要否补税问题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1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对该问题可区别不同对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行建造的商品房都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开发合同或立项,属于免税范围;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由于追补困难,又涉及旧房评估工作等,可不再追补税款;对于炒买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的,应追补税款。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京地税地[2007] 2007/1/1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 青财资[2011]12 2011/7/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 渝地税发[2007] 2007/7/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 2007/8/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 吉地税发[2011] 2011/10/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 厦地税发[2005] 2006/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5] 2015/5/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 大地税发[2007] 2007/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兵团单位所 新政发[1996]11 1996/12/1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 津地税地[2010] 2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