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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流[2007]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9
实施时间: 2007-1-19
失效时间: 2010-1-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72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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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原则上仍实行总包总缴的纳税方式,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在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原则上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仍按照沪税政一[1994]157号文的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三、在本市范围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所在地。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税[2010]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8
实施时间: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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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4月16日 +25金币
根据沪财税[2010]14号 ,本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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