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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6]5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6-11-13
失效时间: 2010-8-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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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执行。
  一、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和《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认书>的操作办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负责办理。
  二、凡在2006年7月1日至本《操作办法》下发前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应按《操作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补办“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2006年11月30日前未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向企业收回已退国产设备税款。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附件二: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的操作办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为明确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见附件1)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的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机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其中,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及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及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见附件3)。
  二、(申报材料)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确认书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二)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四)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时间)对材料、手续齐备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或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时间:每周二、三、四(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
  四、(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为市发展改革委(人民大道200号人民大厦1104室,邮编:200003),联系电话:23112812。项目确认书申报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hdrc.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五、(沟通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本操作办法,规范和改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审批管理。
  六、(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略)
   2.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略)
   3.限额以上××××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略)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10]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8-5
实施时间:2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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