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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发[2004]3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2-23
实施时间: 2004-2-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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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粮食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果品包括各种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果品。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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