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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农综字[1996]2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文时间: 1996-10-24
实施时间: 1996-10-24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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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落实“1996—2000年全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项目发展纲要”的精神,进一步支持农区秸秆养畜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有偿资金的比例调整如下:
  1.从1996年开始,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资金调整为60%有偿使用、40%无偿使用。
  2.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收取月费率为2.5‰的资金占用费,还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的50%及占用费,到第五年11月30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占用费。
  3.请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秸秆利用、畜品种改良及农民发展养畜等主要生产性环节,严禁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和事业性支出,以便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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