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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字[1992]1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5-27
实施时间: 1992-5-27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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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劳动部: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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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农字[1988]43 1988/1/1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86]28 1987/1/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 财农字[1994]25 1994/4/4
财政支农周转金借款合同管理规定 财农字[1992]14 1992/6/24
关于对沉淀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处理的意见 1986/6/27
关于印发《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财农字[1996]8号 1996/1/11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4]11 1994/2/16
印发《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的意见》的 财农字[1986]21 1986/6/27
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字[1991]22 199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