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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87]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7-9-7
实施时间: 1987-9-7
失效时间: 1999-11-19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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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目前,全国会计职称改革工作正在按照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为了妥善做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各地在部署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时,应按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本地区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纳入统一部置,同步组织实施。
  二、对于经济完全自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会计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结构比例范围内,参照企业确定专业职务限额指标的控制方式,提出本所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数额,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批准。
  三、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兼职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所在单位评审和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四、各地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离、退休人员,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返聘担任会计专业职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行政领导人确需兼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公布取消、废止和失效的有关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规章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以及财政部公布第八批废止和失效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内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3-4-14
实施时间:20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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