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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4]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6
实施时间: 2004-2-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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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第一至十五条已废止)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目前本市尚未实施,今年要求网上电子报税覆盖本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旦条件成熟,即实行新的申报表。为了确保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运费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目前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并对其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7栏下增设“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运费发票”四栏(表式及填报要求见附件)。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下增设“免税货物”栏。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销售额。
  二、从2004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按要求报送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五、自2004年3月1日起,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
  “开票人专章”由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国税)组成,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印章式样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当期未开具《统一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所取得(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普通发票及其他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
  1、《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2、《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中“免税货物”栏数据。
  (二)对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纳税申报的审核: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2、《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3、《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海关完税凭证”小计栏数据;《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栏数据的合计数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废旧物资发票”小计栏数据。
  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应报送而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者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九、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者未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纳税人1至2月需要报送的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允许在领取总局下发的软件后补报。
  十、《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应按月装订成册随电子信息一起,按申报资料的要求保存和备查。
  十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嫌虚开《统一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纳税人使用的《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按照沪国税流[2003]131号文第九条中的四种方法免费获取。
  纳税人申报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件统一打印和生成。
  十三、由于接受纳税人的电子信息要通过各主管税务机关局域网以及税务的广域网到市局,因此对计算机病毒要严格预防把关。市局要求对接受纳税人软盘的PC机必须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在数据汇总上传市局前必须再次杀病毒,确保上传的数据无病毒。
  十四、凡是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报送软盘,而是通过网站把采集的发票信息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汇总并进行杀毒后上传到市局。
  十五、各主管税务机关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效防范利用海关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的实施意见,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召开专项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并加紧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内容及本市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位,加强服务意识,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的通告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至十五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货[2009]42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10
实施时间: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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