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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完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控制财政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0]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1-12
实施时间: 1990-1-12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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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开始实行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效果是好的。但是,由于国内物价上涨、银行贷款利率提高和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使得许多商品出口换汇成本大幅度上升,外贸亏损大量增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去年年底,人民币汇率下调后,外贸企业在行业和大类商品之间的盈亏情况又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出现苦乐不均的状况。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增加国家外汇收入,现对财政部门促进外贸企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控制财政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积极参与各项承包指标的落实。要帮助外贸企业把出口额、收汇和亏损补贴指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帮助收购、供货、加工等单位按质按量及时提供货源;帮助外贸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经营责任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为了适当解决由于汇率下调在外贸企业之间产生的苦乐不均的问题,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在总的补贴指标不变的前提下,对盈利增加较多和亏损补贴指标较大的各外贸公司及其大类商品的承包基数作适当调整,避免新的抬价抢购、削价竞销现象。
  此外,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外贸企业应收国外帐款的结汇差价收入的管理,并把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上年亏损挂帐及遗留问题。
  三、根据“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改革方针,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助外贸部门搞好进出口商品的代理制。对有条件的大宗出口商品,实行由外贸企业代生产企业出口,外汇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上交和分配使用,盈亏由生产企业自负。在积极扶持出口的同时,要协助计划部门大力压缩进口,严格禁止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一般机电产品的进口,严格禁止假进口、假出口,并坚决制止国内紧缺物资一面出口、一面又向国外进口的做法。由此而造成的亏损,财政一概不予弥补。
  四、积极促进地方留成外汇实行有偿使用,并将有偿使用的收入主要用于出口亏损补贴。高价创汇、低价用汇,不利于外汇的有效使用。财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建议,拟方案,大力推行谁用汇谁负担亏损的办法,这是解决目前出口亏损不断增加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外汇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
  五、为了控制出口成本上升、亏损补贴增加,财政部门要帮助外贸企业切实加强出口成本管理。要严格控制出口商品质量,减少商品损失;严格控制高亏商品出口,对高亏商品实行易货贸易;严格控制费用开支,对影响出口成本较大的主要费用开支项目实行定额管理;严格审查商品收购加价,对那些因不合理加价而造成的亏损,财政一概不予弥补。
  六、加强资金结算工作,减少利息支出。目前外贸企业银行贷款数额很大,互相拖欠资金情况严重,尤其是国内、国外应收帐款占用资金数额很大。财政部门要督促外贸企业积极清理各种应收、应付款(包括赊、销、预付款,国外逾期应收帐款,以及用货部门拖欠的进口货款);同时,还要清理库存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及时处理不适合外销的商品,经过努力,使外贸企业的资金占用和利息开支比1989年降低10%。
  七、搞好综合运筹;以盈补亏,是减少出口亏损的一条有效途径。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外贸企业发展“三来一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小额贸易和用好周转外汇,以增加盈利;要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利用现有的库、厂条件,挖掘潜力,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努力增加补亏资金来源;要督促企业加强对代理手续费收入、调剂外汇收入和各项营业外收入的管理,严禁截留利润,挪用收入。
  八、积极配合外贸部门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意见的通知》精神,财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限期撤销、合并不符合条件的贸易公司;对超过期限不撤销、合并的,要停止核批经费,并及时收回其占用的国家资金。要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许可证和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坚决制止转手倒卖。要配合物价、工商部门制止抬价抢购,凡因抢购和竞销而造成的亏损,财政一概不予弥补。
  九、加强外贸企业对生产企业奖励金的管理。在部分产品价格放开和出口商品收购价格提高后,凡是外销与内销价格拉平的,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外贸企业支付给生产企业的奖励金。凡是不应提留的奖励金,都不得转作外贸企业的留利。对于沿海地区出口轻、纺产品收汇每美元奖励的四角钱人民币,也要督促有关部门真正用到提高产品档次、质量上,不得挪作他用。
  十、为了支持外贸企业的发展,财政部门要对应拨补的外贸出口亏损加强资金调度,及时给予拨补。对中央转地方进口粮食的亏损,除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外,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要作相应的安排,不得拖欠不补。要管好用好财政周转金,支持外贸企业建立和发展出口商品基地,发展进口替代商品、劳动密集型产品和高创汇的新产品,以增强外贸企业出口创汇的后劲。
  十一、严格财政监督,配备力量把外贸企业的财务管起来。要结合预算执行和亏损拨补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外贸财务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财政驻厂员,每年对外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财务大检查,以促进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以上各点,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抄送:各经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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