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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纳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19
实施时间: 2006-10-19
失效时间: 2015-10-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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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为简化征管手续,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按符合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定,建造出售的社会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完工并全部销售,且通过会计资料准确清算,其增值额不符合《条例》第八条免税规定的,不考虑房屋性质,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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