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
发文文号: 财预字[1982]6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82-6-28
实施时间: 1982-7-1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现将征收烧油特别税有关财政预算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烧油特别税”的预算缴款
  1.“烧油特别税”是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财政不参与收入成分。
  2.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设第78—2“烧油特别税”一个“款”级科目。作为中央专用科目。 为避免帐务混乱, 本科目只核算预算缴款,不办理收入退库(个别错缴的除外)。
  3.烧油特别税,原则上以供油单位(油田和炼油厂)为纳税单位,代收代交;自产自用单位,或将未税油品改为自用的,由自用单位直接缴纳。
  4.纳税单位,应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填具“工商税专用缴款书”,将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当地金库。“缴款书”的“收款单位”为财政部,预算级次为中央级,“收款金库”为中央金库。代交税款时应在“缴款书”上加盖“烧油特别税”戳记,以利金库识别和事后统计。
  二、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
  地方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作为中央税收,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下列办法予以返还:
  1.征收“烧油特别税”后,减少了企业收入。属于国家核定计划烧油量的税款,应调减各省、市、 自治区一九八二年的企业收入指标, 同时相应调增中央工商税收收入指标。
  2.地方企业交纳“烧油特别税”后,减少地方财政分成收入部分,根据国家批准的各年度的烧油计划征收的税额,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分成比例计算,在每年年终决算时由中央财政拨补。
  3.烧油特别税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因此,上述结算,今年按全年的50%计算。
  三、关于对用油单位补贴、照顾款的拨补及计列方法
  1.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收入类增设第XX款“国营烧油单位纳税增亏补贴”一个“款”级科目。各级财政拨补国营企业因缴纳“烧油特别税”增加的亏损补贴照顾,均在本科内单独核算,不得由“烧油特别税”科目冲退。
  本科目,中央直属企业的退库作为中央预算收入退库;地方企业的退库作为地方为预算收入退库。
  2.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增设第XX款“集体企业烧油特别税减征退税”一个“款”级科目。对集体企业减征的烧油特别税,在本科目内单独结算退库拨补,不得由“烧油特别税”科目冲退。
  本科目是地方预算专用科目,所有退库均作为地方预算收入退库,
  3.对烧油单位补贴拨补的凭证手续和审批程序,都按照国家预算收入退库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审批办法和退库手续,请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通知分金库备查。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遣留问题处理意见 国税发[1994]04 1994/3/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财政预算的通知 豫政[2006]92号 2006/12/11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 198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