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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专项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所提折旧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0]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3-17
实施时间: 1990-3-17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两金(预调金、能交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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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银函(1989)124号《关于请批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调节基金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银行建立计算机网络,保证垫支用于购置银行电子化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的信贷基金能及时收回,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行用这部分资金安装使用的电子设备中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归还信贷基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抄送: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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